写入法院工作报告里的案例主审法官是他

2025-01-20 03: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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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北京某公司为专业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科技创新企业,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录制了1505小时普通话收集采集语音数据,发现同样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上海某公司非法获取该数据并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传播该数据,允许网络用户随意下载。北京某公司以上海某公司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北京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公司持有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能够证明案涉数据集合系由登记主体收集且持有,因此可以作为认定登记主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的初步证据,上海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雷竞技官网合理支出2300元。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为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数据登记机制。为落实该意见,各地方、各部门广泛开展了数据登记的试点工作,大量数据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积极参与,申请取得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个证书有什么用?”本案中,二审法院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这个问题,首次阐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在权益归属和来源合法性的认定中具有初步证据效力。

  作出这个判断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一是数据目前尚未获得法律赋权,且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故数据登记与作为法定知识产权类型的著作权登记在效力上完全不同,也不同于专利和商标的授权,无法取得绝对的对世效力。据此,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在司法程序中对数据登记证的效力提出质疑。二是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数据通常只作形式审查,故在认定登记证书证据效力时,也需与目前的审查程度相适应。认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权益归属和来源合法性具备初步的证明效力,使其成为数据权益的可视化外观证明,既符合登记仅作形式审查的客观实际,又可降低数据交易成本。三是司法实践历来对数据持有者的数据权益持积极保护态度,审判导向经过了时间和实践检验。因此,在认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法律效力时,不宜对该导向产生颠覆性改变。在尚无数据登记相关实践时,数据持有者的权益已经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举重以明轻,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理应具有初步证明数据持有者合法持有相应数据的效力。

  本案二审判决所确立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既承认和保护了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准确界定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界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赋权以及数据资产确认/入表和交易准入提供依据,又有利于数据要素流通和价值安全释放,有助于推动数据更好地赋能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殷某某系配音演员,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声音来自于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曾为殷某某录制录音制品,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后将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某软件公司。该软件公司将殷某某录制的一部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殷某某认为前述几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声音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北京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AI生成声音可识别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使用情况,并以相关领域普通听众能否识别作为判断标准,遂判决相关被告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万元。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不断发展,AI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由AI技术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日渐增多,该案通过裁判为新业态、新技术划定应用边界,并一以贯之地亮明兼顾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技术向善的司法态度。

  骑手田某每日接单前,必须在外卖平台系统点击购买众包骑手意外险(俗称“一日险”),保费由系统自动在田某报酬中扣收。田某在出租屋内猝死后,田某妻子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金60万元遭拒,后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田某并非死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保险公司已就条款内容向保单载明的投保人,也就是平台合作商进行了提示说明。北京法院对多层保险交易结构抽丝剥茧,穿透认定实际投保人为骑手而非平台合作商,保险公司因没有向骑手提示说明上述免责条款,被判赔保险金60万元。

  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就业模式和法律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直接影响用工管理、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本案为一则典型的新就业形态下,涉及外卖骑手保险权益救济的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依法保障骑手保险利益,能引导保险行业合规经营、诚信承保,也有助于激活新业态就业活力。雷竞技官网

  关于众包骑手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的认定,本案体现了穿透式思维在金融审判中的运用,雷竞技官网通过穿透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综合考量案涉保险的性质、投保操作主体、保费交纳主体、保障对象、保险实际需求主体、保险受益人等因素,正确认定名义投保人、实际投保人,明确保险公司针对免责条款提示告知义务的履责对象,准确认定免责条款效力及保险人保险责任。

  骑手的保险保障并不到位,主要是每天几元的意外保险,即俗称的“一日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较大,“保险理赔难”成为该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本案有助于保护骑手这一类弱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保险在分散被保险人风险、恢复生产经营、“救危济困”等方面的保障作用;也有助于以司法裁判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诚信经营和合规意识,倒逼保险行业积极推进整改不合规行为、提升行业自律和服务质量,规范保险公司有序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王某系某公司名下瑜伽店铺充值会员,2023年10月其发现小程序上不能约课,后去店铺查看已经闭店,其会员卡仍有8260元未使用。2023年9月,刘某向“职业闭店人”薛某转让了某公司100%股权,后薛某以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身份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该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还有40万元左右的金额未使用。薛某把会员转给另外一家美发店,王某表示其报名的是瑜伽班,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故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赔偿其会员卡中未消费金额。北京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使其债权无法受偿,依法判决薛某退还王某会员卡中剩余金额。

  近年来,健身房、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先充值服务领域店铺频频出现跑路现象。这些乱象背后,体现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往往以公司名义进行预收费,在经营不善甚至恶意卷款跑路的情形下,通过“职业闭店人”恶意逃避债务。本案系北京市首例判令“职业闭店人”承担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揭露了“职业闭店人”的套路,为打击“职业闭店”、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本案从“职业闭店人”提交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角度,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处理结果既具有法律依据,也与消费者要求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的预期相符合。对此类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评价、指引、示范、教育功能,有利于提振消费者消费信心,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倡导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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